首  页  |  本馆概况  |  新闻快递  |  群文活动  |  非遗保护  |  高坪文学  |  艺术名人  |  免费开放  |  美术馆
 
 
非遗保护 您的位置:首页 >> 非遗保护
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法律保护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9/12/2      浏览次数:1591      信息录入:admin      【字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和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文化意识,是五千年华夏文明凝聚而成的宝贵精神财富。按照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的内容和形式及其有关的物品和劳动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在与大自然的相互融合过程中所产生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不断传承、创新和积淀的成果,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文化基因,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精神的精华性存留,内容上主要包括口头表述的故事、艺术表演、风俗习惯、礼仪节庆和传统的手工活等。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社会各界人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文化自觉性日益增强,政府和民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不遗余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领域不断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的传承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的多样性和独特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我国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面临严峻挑战,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隐形体现,是社会创造力的集中体现,是保持人们之间进行交流和相互了解的要素。因此,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维持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发挥劳动人民的创造力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现阶段,有不计其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过度商业化和不当利用等保护性破坏情况的普遍存在,导致许多传统技艺正处于濒危状态,随时都可能消亡。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当下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体现人民文化生活方面权利受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设计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措施,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及时和稳定的保护。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从法律方面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遗产传承的一切法律属性。它具有鲜明的权利主体——所有人与传承人,包括社会民众型、团体型和个人型等主要类型;鲜活的传承内容——具有特定民族文化内涵和活遗产性的文化成果;明确的传承形式——借助物质媒介或无物质媒介口传身授等方式传承;传承的利益性——使用或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获得的相关利益。作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任何团体、个人乃至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负有正当利用、不断维护、坚持传承的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法律保护措施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间艺术保护法》,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从法律制度层面更好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尽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间艺术保护法》《传统知识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措施、制度及政府职责等做出详细规定,解决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保护方面的法律难题及民间艺术的立法保护问题,为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撑。

  通过立法确保所有人和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承载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方式就是保护其所有人和传承人。而要保护所有人和传承人,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是明确所有人和传承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给传承人带来收益,导致所有人和传承人的生活比较困难,致使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学习的吸引力。所以,应通过立法来保护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和传承人的经济利益,保证他们的合理收入和应享有的荣誉。同时应通过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使所有人和传承人能够享受到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利。

  构建政府干预与民间自然传承合理平衡的法律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需要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参与,这就要求在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规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政府行为的原则和限度,另一方面还要给民间自然传承留出空间,发挥人民大众参与的积极性。在关键时刻,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损失和破坏的时候,政府要发挥间接干预的职能,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干预和引导。政府要放权给民众,而不是直接以行政手段对具体传承活动进行直接干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自然的传承。因此在立法保护的过程中,要合理平衡政府干预与民间传承的关系。

 
 
|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 非遗传承人杨占勇创作“剪纸潮扇”献礼祖国
  下一篇: 普及抗疫知识,老年画成为新载体
 
相关阅读:
蜀派古琴 幽扬悉思 (阅读32次) [2024/4/2]
蜀锦蜀绣 针引千年 (阅读27次) [2024/4/2]
蜀绣大师孟德芝 (阅读30次) [2024/4/2]
连箫人的坚守 (阅读30次) [2024/4/2]
全民书写汉字 弘扬传统文化活动倡议书 (阅读43次) [2024/3/14]
 
 
建议使用IE6以上版本浏览器,在1024*768屏幕分辨率下浏览本网站
版权所有 高坪区文化馆 (C)2008-2013 www.gpwh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817-6015603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丰路二段   邮编:637100   本站访问量:2150783